今年6月是第24個全國“安全生產月”,主題為“人人講安全、個個會應急——查找身邊安全隱患”。安全無小事,隱患藏身邊。從高空拋物到電動車違規(guī)充電,從家庭用電不當到火災事故,每一個看似微小的疏忽,都可能成為威脅生命財產安全的“定時炸彈”。今天,讓我們共同擦亮眼睛,排查隱患,守護平安家園!
高空拋物:懸在頭頂的“利刃”
——如何查找“頭頂隱患”
案例警示
案例1:2024年9月10日,江西贛州一小區(qū)屋主打掃衛(wèi)生時為圖省事,在明知陽臺下方是樓棟入戶大堂和人行道的情況下,將內含部分飲料的奶茶杯從近50米高的18樓陽臺拋下,造成一名過路行人腦震蕩和身體挫傷。
案例2:2025年5月14日,長沙龍湖水晶酈酈城小區(qū),楊先生與朋友在餐飲店門口吃宵夜時,突然一個帶標簽的萵筍從天而降,狠狠砸在餐桌上,食物飛濺,兩人驚險躲避,后怕不已。
法律鏈接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,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
有前款行為,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處罰較重的規(guī)定定罪處罰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。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;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,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,有權向侵權人追償。
物業(yè)服務企業(yè)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(guī)定情形的發(fā)生;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,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。
發(fā)生本條第一款規(guī)定的情形的,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,查清責任人。
電動車起火:移動的“火老虎”
——如何揪出“樓道/充電隱患”?
案例警示
案例1:2025年4月1日,河南許昌鄢陵縣安陵鎮(zhèn),電動自行車因充電器及連接線故障引發(fā)火災。
案例2:2025年4月3日,鄭州市管城回族區(qū)紫英佳苑,室外停車棚內電動自行車電氣線路故障引發(fā)火災,損失約8000元。
法律鏈接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(guī)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,尚不構成犯罪的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較輕的,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:
(一)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(guī)定,冒險作業(yè)的;
(二)過失引起火災的;
(三)在火災發(fā)生后阻攔報警,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;
(四)擾亂火災現場秩序,或者拒不執(zhí)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,影響滅火救援的;
(五)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;
(六)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、部位的。
不當用電:隱藏的“定時炸彈”
——如何排查“家中電氣隱患”?案例警示
案例1:2024年12月9日,北京大興區(qū)一居民家中插線板起火,幸被社區(qū)微型消防站及時撲滅。
案例2:2025年4月29日,貴州仁懷市一民房火災致3人死亡!直接原因:使用手機充電器為玩具電池充電,導致電池熱失控引燃沙發(fā)。
法律鏈接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依照法律規(guī)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,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若火災后果嚴重,同樣可能面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第六十四條的行政處罰(過失引起火災),甚至構成失火罪被追究刑事責任。
“人人講安全”
——意味著我們每個人都要繃緊安全弦,主動學習安全知識,像偵探一樣去查找、識別身邊那些潛在的高空墜物風險點、違規(guī)停放的電動車、老化的電線插排……
“個個會應急”
——要求我們掌握在突發(fā)火情、遭遇拋物等險境時的正確應對方法,冷靜報警、科學自救、互幫互助。
應急普法提醒您
安全無小事
防范于未然
來源:應急普法公眾號